1. 立法院分成 委員會 和 院會 ,委員會負責專案報告和質詢,但沒法律效果,可透過預算權、法律案,但沒懲罰效果,因為做不好要下台是所屬長官決定的, 公聽會 也可做意見交換,,立法院自己設 文件調閱與調查 ,本質是調查權 2. 文件調閱與調查權 不是憲法賦予 的,要提供資料,叫 325 號,立法院在 88 年特別設專章, 585 號解釋立法院有更全面的的調查權,程序較複雜,設立特別委員會,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各式各樣資料,必須要設立 調閱委員會 3. 糾正 : 每個委員會調查完一個事情後,可做審議或決議,監察院會通過後,可正式提起糾正案,組織型態和立法院很像,糾正案是有不好的 設施 之類的要改善,比如說調查大巨蛋,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是有法律效果的,必須有適當的改善和處置,若兩個月都不理,可再發文問台北市政府,典型的指證是會說會做出一些處理,監察院也會給面子接受,若不理的話監察院可 彈劾 你,發文給機關首長不理,就彈劾負責人,任何機關都可被糾正,政治大學也有可能,假設有些房舍處理不恰當,監察院看到報導若屬實,糾正政大,副本給教育部,我們的老闆,若政大還是不理,就可對校長彈劾 4. 彈劾 : 一部分是立院一部份是監察院行使,立院可彈劾正副總統, 內亂外患 才構成彈劾要件,所以要彈劾他們幾乎不可能,立法院提案完必須 三分之二 以上贊成,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通過後,才算完成彈劾案,美國來說是眾院通過彈劾案,交給參議院審理,我們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處理,有很複雜的程序決定彈劾案是否通過,要立刻解除職務,假設總統彈劾過了,副總統代理,條件太難了 5. 中央地方政府、公務員都可能被彈劾, 兩個以上的監察委員 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提案完監察院就要找提案以外的其他 九個人審查 ,若不過,提案委員可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