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統制:美國聯邦政府分立又制衡,美國實施總統制,但怕總統濫權,這情況在其他實施總統制的國家可能產生此結果,分立和制衡若權則相衡,美國國會很powerful,有幾千人,可落實監督,國會不可說自己才有民意基礎,總統也有,這是非常不同的制度設計,不可說議會至上,行政權同樣有民意基礎,兩者互相分立又制衡。美國參眾議院通通是由人民投票產生出,眾議員每年都在忙選舉,任期兩年,有435席,每次改選一半,參議院則是每州兩名,任期六年,100席,每兩年改選1/3
2.
美國總統制運作精神,立法跟行政都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國會不可強迫總統去職,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總統可任命三千人左右,有其他重要高階文官也是總統任命,這些人跟他同進退,這就叫政務任命,行政權絕不可以是國會議員,總統了不起去國會發布報告,國會不可對他質詢,但須經常邀請國會領袖進行非正式會談
1.
一致性政府:立法行政所屬政黨相同;分裂性政府:可能參眾其中一院跟總統屬不同政黨,最慘的是兩院都跟總統屬不同政黨,同一政黨總統要的經費比較不會砍,屬不同政黨可能會造成僵局,一致性也不保證不會造成僵局,因為選區不同,可能壞損害到他們利益,所以不斷溝通協調談判妥協,才是最重要的
議會內閣制黨紀通常強,議會內閣選舉是選政黨,美國總統制黨紀不強,因此總統雖選上了,通常黨主席不重要,靠當事人去搞定,歐洲屬極右派,一定反對移民,那誰移民歐洲,土耳其那些人,有政黨反對移民,得到很多選票,這樣下去是否會造成極端的納粹主義,美國利用移民政策使之強大,如果台灣有諾貝爾得主,想移民美國,美國保證幫她辦好手續,這些人進去這國家一定溫文儒雅,美國另一個問題,德州農民從哪裡來,美國很多農民從墨西哥偷渡進來,若缺少這些人,美國就沒勞動力了,民主黨認為政策應該更開放一點所以在討論要不要大設,作為人的基本尊嚴,台灣制度、運作概念很像美國,但我們為何會有僵局,因為我們總統無法讓總統制有效運作,總統至少要取得半數支持,總統要怎麼跟國會互動,通常是訴諸民意,美國羅斯福爐邊談話,要推新政,一方面透過國會說服,另一方面對著收音機撥放,德國威瑪憲法,學芬蘭採用半總統制,德國上面有波蘿的海,上面是芬蘭,繼續實施的國家沒那麼多,最常引用的是法國第五共和,第三第四是議會內閣制,法國實施議會內閣制那段時間聯合政府經常垮台,政局不太安定,行政權的半總統制,台灣非常多人研究半總統制,全世界有五十多個國家採行不同的半總統制,蘇聯解體完,中歐國家很多都實施半總統制,另一個是非洲也很多受法國影響而實施,在亞洲就台灣
議會內閣制黨紀通常強,議會內閣選舉是選政黨,美國總統制黨紀不強,因此總統雖選上了,通常黨主席不重要,靠當事人去搞定,歐洲屬極右派,一定反對移民,那誰移民歐洲,土耳其那些人,有政黨反對移民,得到很多選票,這樣下去是否會造成極端的納粹主義,美國利用移民政策使之強大,如果台灣有諾貝爾得主,想移民美國,美國保證幫她辦好手續,這些人進去這國家一定溫文儒雅,美國另一個問題,德州農民從哪裡來,美國很多農民從墨西哥偷渡進來,若缺少這些人,美國就沒勞動力了,民主黨認為政策應該更開放一點所以在討論要不要大設,作為人的基本尊嚴,台灣制度、運作概念很像美國,但我們為何會有僵局,因為我們總統無法讓總統制有效運作,總統至少要取得半數支持,總統要怎麼跟國會互動,通常是訴諸民意,美國羅斯福爐邊談話,要推新政,一方面透過國會說服,另一方面對著收音機撥放,德國威瑪憲法,學芬蘭採用半總統制,德國上面有波蘿的海,上面是芬蘭,繼續實施的國家沒那麼多,最常引用的是法國第五共和,第三第四是議會內閣制,法國實施議會內閣制那段時間聯合政府經常垮台,政局不太安定,行政權的半總統制,台灣非常多人研究半總統制,全世界有五十多個國家採行不同的半總統制,蘇聯解體完,中歐國家很多都實施半總統制,另一個是非洲也很多受法國影響而實施,在亞洲就台灣
2.
Duverger認為半總統制裡的行政體系有三個特點,有直接民選總統,有一定權力,有非民選的總理,總理主導內閣,內閣跟議會互動行使行政權
3.
一類叫總理總統制,一類叫總理議會制,總理領導真正政府,議會相信他就繼續幹,總統議會制總統為實際老闆,有民意基礎,總統議會制,總理像執行長,總統可解散議會
1.
半總統制:直接民選總統、固定任期、總統向議會負責,但不可要求其去職,行政立法分立,雙首長制,總統總理關係,議會試管總統或總理關係複雜,民選總統跟議會若同政黨,總統議會制出現機率較高,若不一致則總理議會制出現機率較高
法國實施議會共和制多年,第五共和才用半總統制,法國議會是兩院制,國民議會最重要,相當於下議院,任期五年,有577人,參議院則是間接選舉選出
法國實施議會共和制多年,第五共和才用半總統制,法國議會是兩院制,國民議會最重要,相當於下議院,任期五年,有577人,參議院則是間接選舉選出
2.
英國選舉剛落幕,本以為無一政黨過半,但保守黨過半,民調中心出來道歉,保守黨自己可組多數黨,最大的票跑去蘇格蘭國家黨,大英南邊是保守黨,北邊是工黨
3.
半總統制下的行政權強化,弱化立法權,他們擔心議會太強,討論政府體制一定是立法權先談,再談行政,法國第五共和反之,先談總統,再談政府,最後談議會,沒立法的政府可完全決定要怎麼做,國會正常會期十月到六月,國會審預算也有細部歸類,國會不要干預細節,若立法沒審該法案,政府可直接把反案付諸實施,這好像嚴肅干預國會自主,半總統制以傾向行政權為主,總統任期五年,連任一次,法國一開始時,總統不是直接民選,後來因為軍事上的關係,國內認為須更強的強人,所以總統改成直選
4.
半總統制實施國家五十幾個,有的非民選,如德國(有人說是議會內閣制),是國會推舉的,法國第五共和明文規定總統和總理的角色區別,實際運作可依造憲法規定法國總統是國家的關係,作為國家的領導者,總統有發布緊急權利,為三軍統帥、對外代表國家等等
5.
台灣現討論行政院院長是否一定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憲法上通常不這樣要求,法國是總統要用誰就用誰,總統有任命權,人事權充分掌握,總統知道政府經常要跟議會打交道,通常會任命議會多數黨的人,這是慣例,並不是憲法要求他做的,雖然總理指揮政府,政府一定有最重要的會議,叫內閣部長會議,主席不是總理,是總統主持,政府要討論重大議案一定當時討論,台灣如果要模仿這概念就變成總統主持行政院會,部長會議的行政命令,須總統簽屬同意,很多公共政策不需要立法,可靠政府發布行政命令,完全違反依法行政,讓總統負責要不要簽署行政命令,幾乎沒人懷疑總統職權,在法國常報導總統是誰
6.
總理執掌政府,包括行政和立法權,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總統掌握部長會議,所以運作上必須和總統互動,政府對國會負責,政府總理管軍隊,政務首長不能兼任議員,總統和總理各自有執掌,運作時一定有交集,誰大誰小
7.
法國雙首長制,總統和總理間的行政權是要分享的,若兩者屬同政黨,就是總統制,傾向美國總統制運作,法國分裂政府總統為了推動政務,會選議會多數聯盟頭頭當總理,總統影響力會下降,但政府運作會盡量通總理的,稱為左右共治,較像議會制,原則上當總統的把角色限縮在外交、軍事,只有六七年有左右共治而已
8.
總統和議會:可解散議會,但要先諮詢議會兩院院長,重新選出假設繼續是右派贏,那要一年後才能在解散議會,總統去議會只去發表國情咨文,甚至只要請人宣讀,如果覺得條文不好,總統有權請議會覆議
9.
半總統制下,總統和議會沒太多關係,政治責任是對選民(政府跟議會),政府可提信任案,國民議會可對內閣提不信任案法國讓這機制是存在的,是對總理領導的政府,通過後總理去職,總統照做,十分之一以上連數可提出,四十八小時後表決,過半數才通過,同會期不可超過三項,美個議員同會期不可連署三次,若通過,政府改組,總理總辭
10.
半總統制在法國,議員繼續留著,議會內閣制大家都是議員,通過不信任案會說接受,內閣總辭,重新改選,這兩個概念不太一樣
11.
中央政府:原來政府體制並非讓總統那麼有權,可整個政治環境動盪,需要強而有力的總統,用臨時條款讓總統擴權,雖沒更動憲法原文,整部中華民國憲法修了四次,有些跟政府體制有關,臨時條款從1954到1972修四次,臨時條款取代憲法條文,解嚴完後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憲法本文,1991年修憲,增列了很多憲法修正條文,第一次修改完後到2005年總共修了七次,要理解台灣憲法,不能看本文,增修條文很多是要讓本文停止適用或修改
12.
原始的是怎麼設計的,半總統制,憲法當初設計的人,朝向議會制運作,1946年到目前還有效,運作精神要朝議會內閣制,總統是國家崇高元首的角色,1945年二戰結束,中華民國政府要運作,但政治動盪,因此馬上有臨時條款,轉向傾向總統制運作的半總統制,半總統制下有五個憲法權利機關,行政權有兩個,總統對國民大會負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五權只考是立法監察行政司法,還有國民大會、總統,七個權利機關,總統、國民大會是特殊情況才用得權利機關,立法權包括三個,西方國會兩院,我們卻三院:國民大會,任期六年,總統副總統由他來選,不會每天做這件事啊,重要的選出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制定和行使創制複決,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創制法律案,國會自己提案,創制法律,複決立法院提的法律案,但較少見
13.
第二個立法權:立法院,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民選產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包括議決法律案和預算案,處理國家間的衝突是屬於立法的一部份,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當初憲法較傾向議會內閣制,因把立法院當成重要的國家意志形成之處
14.
監察院,對監察定義廣,行使同意權、彈劾、審計也是,糾舉是對事情做得好不好提出不同看法,監察院間接選舉產生,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有間接民意,所以立法權範圍廣
15.
不像議會制:明文講說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在選區兼任現任官吏,四川可去浙江省兼,A區可去B區,立委就像美國總統制,不可當官,監察委員不能做公職、執行業務,概念更廣,不可開業,立委卻可以開業經商,公職不只只政府部門行政體系,民代也是公職,如果把議員當公職就不可,若不是監委就可當議員
3.
總統六年,配合國民大會任期,連任一認為限,總統只有以下權力: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免文武官員…
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歐洲國家,像英國,亞洲的日本,日本一開始在實施立憲時學的是英國,美國在二後曾監管日本,試圖影響他們的運作,但日本還是不改議會制,因為日本實施議會制蠻長一段時間,他沒有廢天皇,有king的概念,很難接受由人民選出來的總統,象徵就變得很怪,亞洲太平洋沿岸,大部分都實施總統制,像韓國、菲律賓,中國也偏向雖然他不是民主國家,越南、緬甸、泰國(有皇帝跟總理)、印尼、跟當初殖民歷史有關
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歐洲國家,像英國,亞洲的日本,日本一開始在實施立憲時學的是英國,美國在二後曾監管日本,試圖影響他們的運作,但日本還是不改議會制,因為日本實施議會制蠻長一段時間,他沒有廢天皇,有king的概念,很難接受由人民選出來的總統,象徵就變得很怪,亞洲太平洋沿岸,大部分都實施總統制,像韓國、菲律賓,中國也偏向雖然他不是民主國家,越南、緬甸、泰國(有皇帝跟總理)、印尼、跟當初殖民歷史有關
4.
總統制:美國、太平洋沿岸(受美國影響,二戰後美國變為世界強權)、拉丁美洲(可能是地緣的關係,靠近美國,美洲只有加拿大,英語系的國家,所以是議會制)
5.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口語:雙首長制):始祖是芬蘭,並非法國,德國也是半總統制
6.
議會制:權力分立不制衡、立法權沒能力制衡行政權,這也符合設計本意,這國家最重要的權力機關是立法權,就是議會(國會等立法機關),議會制下只有一種選舉,選議員,國家重大政策由議會決定,非行政部門,雖然分立,但立法權較重要,沒機關可挑戰他只要在議會有多數黨,就可立法通過,最上層的領導就是議員,議員掌領行政體系,各部會首長也是現任議員(行政權稱cabinet),才有投票權,議會的多數黨,決定推任何政策,自己執行,首長監督文官來做,立法行政合一。行政權內閣是議會權力的延伸,因此行政權是臣屬於立法權。我是黨魁,派下面的人執行政策,有時反對黨的黨魁就未必能如此,日本有小黨反對黨的黨魁在大選沒選上的例子,政務機關有最高行政首長,稱之為pm、副首相、次臣(皆為議員)
7.
那誰來組閣,哪個政黨有權力,議會制基本原則,佔過半席次的那個政黨,單一內閣,議會內閣制最典型的,如英國,議會裡某黨的席次都過半。議會裡有多個政黨,都沒過半,多數黨的意義不等於在議會有過半席次,要看有實質影響力的政黨有幾個,這部門有20個部會,至少要有部長+政務次長,20個部門,六十個再加上首相,這些職位都是議員兼任的話,至少要有六十個議員才行,議會總席次要設多一點,至少要一百多個,有前排議員跟後排議員,前排是準備執政的,後排是永遠當議員
8.
單一內閣制是否有多數黨放棄組閣的情況呢?非常罕見,稱之為minority
government,英國曾出現過,運作上窒礙難行
9.
聯合內閣:得票率高者找意識形態相近的政黨,一開始介紹政黨屬性意義在此,盡量湊到過半,聯合內閣時,A政黨找B政黨來,那些部歸我那些歸你要簽合約,英國以前是單一內閣,現在是聯合內閣,比利時聯合內閣聯合好幾個政黨(因語言宗教較多元
10.
集體責任制:所有內閣職員應該支持政策,所有內閣職員應支持單位職員的政策,不可要求他辭職,首相辭職,所有內閣職員應總辭,但若單一職員,非首相管理不當的話還是要辭職。
11.
單一內閣,最強的武器就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只要議會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就要總辭,總辭就是國會改選,人民決定誰來組閣,民代要改選對他們來說是最痛苦的,要重新贏得民眾支持,議員最怕的就是選舉,雖然有容許不信任案的機制,但不會提的很頻繁,既然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就不能再當太久,要短期完成選舉,大家都很累的,提不信任案的目的是把握下次選舉反對黨會贏才提,台灣選舉競爭要花很多錢,歐洲選舉黨紀強,都是選黨的,台灣則是各人重要,所以說立委改他這個權力,保證不敢提不信任案
12.
德國有議會內閣的精神,但其實是半總統制,日本首相稱內閣總理大臣,其他叫國務大臣,台灣雖沒明文規定,但行政各部會首長都不能是現職軍人,接受提名時就要辭去軍人,像郝柏村,李登輝執政時期,他後面的總統政治手腕都沒他強,他是台灣威權到民主過渡期的總統,1990年代沒人懷疑可能發生軍事政變,因為幾乎所有國家總統制都可能發生軍事政變,或是非憲法規定的轉移,我們則從未發生過,都是依照憲法規定移轉,這是要有技巧,李登輝上台時軍隊抓不穩,他用了一招,請軍隊上將郝柏村,當時為參謀總長,請他當行政院長,郝院長本身就軍方,都要跟各個星星們開會,覺得跟他們開會沒啥了不起的,但被民眾K個滿頭包,他就不敢這樣做了,我們會覺得軍人角色就是在軍隊,當行政院長要遵守文官體系,內閣行駛執政權要對國會負責
13.
(日本憲法67條)內閣總理大臣產生:國會議員中提名,眾議院決定的人選為準,總理大臣都是眾議院多數黨黨魁,職權有時比總統還大,國務大臣中,半數以上國務大臣要由國會議員選任,國務大臣可簽署法案,但內閣總理大臣附屬才生效
14.
(憲法69條)眾議院對內閣可提不信任案,法國內閣可提出信任案,總之提出不信任案通過或信任案被否決就要總辭且改選
15.
德國基本法:聯邦政府由內閣總理跟閣員組成,內閣總理總統提名,議會投票,過半數後當選,若沒過半的話,議會自己選,聯邦總統通常會提多數政黨。
16.
內閣總理提名所有閣員,總理走人裡面的成員都要走人,國防部對武裝部隊有命令指揮權,這就不由內閣總理指揮
17.
德國是多黨制,經常提不信任案,會造成國情不穩,所以有建設性不信任案制度,動議過半後,自己要提出可過半數的內閣,動議才生效,要過48小時後才能繼續投票,但也可能沒過。一般議會內閣制不信任案成立了就內閣總辭,不過就繼續執政。
1.
依法宣布戒嚴,立法院通過或追認,台灣歷史從此開始權國家的戒嚴或地區性的戒嚴,當初蔣中正總統宣布戒嚴事沒根據法律程序走的,完全違憲,1947戒,我懂得戒嚴歷史是很後面了,台灣現討論228或白色恐怖是1950或60年代,政府很多事情可不依法行政,不經法律程序宣判剝奪生命,發布緊急命令,35~44調都沒被修掉,國家碰到重大災難,總統就可請行政院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無效,修了這項,構成事由做了調整,緊急命令跟戒嚴不同,要使用私人財產要依法行政,政府機器設備不夠可增調民間的,總動員法讓政府做事就用該法
要起訴總統是要採取憲法職權說還是影響力說,如果採職權說,重要條文就統帥陸軍,為實權,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為儀式性質,至於條約宣戰媾和是要向立法院提,並非總統自己決定,也不能自行決定用何官員,依法授予榮典:對國家有貢獻的人往生了,會授與褒揚令,這要依法,若依法就是程序要回到行政院,就有人說應該用影響說,因為他是民選,行政院長又是他任命的,所以有影響力
要起訴總統是要採取憲法職權說還是影響力說,如果採職權說,重要條文就統帥陸軍,為實權,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為儀式性質,至於條約宣戰媾和是要向立法院提,並非總統自己決定,也不能自行決定用何官員,依法授予榮典:對國家有貢獻的人往生了,會授與褒揚令,這要依法,若依法就是程序要回到行政院,就有人說應該用影響說,因為他是民選,行政院長又是他任命的,所以有影響力
2.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在我們解釋就是主要的政策工具叫行政,行政院長須總統提名不須立院同意任命,副院長或下面這票人不需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按照本文應為行政院長決定人選,憲法本文沒說總統可否拒絕人選
3.
行政院長代理總統最多三個月,代表國家穩定性和尊榮性,因此總統任期內除非被罷免解職,不然不涉及內亂外患,即使有具體事證指控總統,檢察官就受理案件,等總統卸任才啟動
4.
在憲法57條(原條文,現有增修條文)集中在行政院和立法院的關係,行政院要施政方針報告,執政黨也可對政策做討論,行政重大部會報告說想做甚麼事情,立法院有角色可表示贊不贊同,可請行政院變更,很像不信任案,行政院此時要跟總統核可,跟立法院覆議,總統制裡才有覆議,若超過2/3立法委員通過則維持原案,按照憲法原文調漲電費,理由是節省能源反映成本,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做出決議不同意,若超過1/2不贊成維持原案,但立法院若視為重大政策,再提就變覆議案,要超過2/3比例通過不贊成,才不通過,所以對行政院有利
5.
原始的憲法設計是以行政院為主體的半總統制,融合議會內閣制的機制,行政院和閣員不是議員,這就跟內閣制不同,議會內閣制則所有內閣成員都是議員
6.
實施了幾乎四十年的戒嚴,一直到2005年共修了七次,那時要不要修憲主體在國民大會,2000年修憲就是廢止國民大會,1950年一直到1990誰當國大代表,中國每區選出來的,大概有幾百人來台灣,繼續擔任,所以原本任期六年,但透過解釋台灣遭遇重大事情,國大能一直做,結束了才離開,越來越多人往身,母體越來越少,有人質疑那樣怎麼開會,最大的懷疑是台灣人沒有代表,當時有台灣的代表,但人數很少,這在統治正當性上有問題,動員戡亂時期賦予總統權力,他定期從台灣人裡補選,一直到解嚴後,修憲較有可能,因為當時國大代表一派的人,原生地在台灣,跟李登輝總統較近,一次一次修,到最後把它廢除。轉向以總統為主體的半總統制,單一國會、雙首長制
7.
國會變一院制,原本三個國會共同代表,還有監察院,但現在不被認為是國會,立法院113人是用單一選區複數代表制,後來修憲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投政黨,政黨採比例代表制,
8.
立法院做甚麼就是他和行政院交手的事情,他負責審理各項法案,年度預算、戒嚴、媾和,通通要立法部門審議,讓立法權有相當大的權力,至於同意權,以前是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現在通通改成是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通通需靠此形式,政務職是任期制的,考試委員一任幾年,法務部的檢察總長並非政治任命,有些獨立機關,中選會、ncc這些最高老闆稱為委員,憲法沒講,法律提行政院長提名,立院同意後任命
9.
提出罷免案:立法院可罷免為何不做呢,台灣任何政治途徑罷免總統不容易,立院由各黨派組成,除非總統做到天怒人怨,只要取得1/3的掌握,就不會通過,通過後要公投,通過門檻很高,所以即使有罷免案,但要通過非常不容易,雖真有人提案過,所以立院不受理
10.
正副總統彈劾案,案子通過交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是政治解決途徑,大法官審理,一樣2/3同意才過,所以不容易,因為台灣是總統制,不能讓總統一直生活在恐懼之中,所以通過機率不大
11.
法理上的領土變更,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沒寫是哪,還主張到蒙古是固有疆域,領土變更就是把此條文修掉,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台澎金馬,門檻很高,先1/4比例提議,3/4出席,且出席委員要3/4同意,如果1/4不出席,案子會過不了,但憲法修正案就沒啥大問題,那個都走過第一段,有一兩個共識,就好解決,國民黨主張要恢復總統同意權,如果民進黨不出席就沒了,通過後要公告半年三個月內公民複決,期程要趕六月十幾號總統大選,12/16半年到,三月公民複決,搭配總統大選行程辦的,因為沒在總統大選時辦理,公投絕對不會過的,因為要1/2比例投,要過1000萬贊成才過,總統選舉才會有八成投票,公投法最重要目的是讓期都不通過,但程序設計是可影響實質結果的
12.
1997年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需立院同意,但後來刪掉了,後來總統依憲法提名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總統最大可去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國家安全會議下面有個機關叫國安局,軍事外交兩岸,總統主持國安會議決定,經濟議題算不算國家安全,sars伊波拉也會威脅國家,所以國家安全不只這些領域,台灣的經濟產業,高科技專業技術可否到中國投資,那邊只出得起錢都不管,這些都是產業經濟的一環,有人會認為這跟國安有關,人口政策也是一環,2000年行政院重要部會首長總統決定,行政院長空間小,連行政院政務副首長也有人選,人事任命不太授權
13.
台灣總統透過正式和非正式館島取得權力,憲法第四章沒啥修改,修改後更有權,任何時間點皆可發布緊急會議
14.
總統可被動解散立法院,立法院正式通過不信任案且通過,總統可直接換行政院長,諮詢立法院後宣告解散立法院,那就會休會,重新選上的舊重新算四年,總統在戒嚴和緊急命令時不可解散立院,
15.
台灣行政和立法權,在增修條文把57條停止適用,憲法沒強制總統應進行總統報告,但行政院就一定要,二和三項就有點改變了,覆議案一定要在送達十天內,移請立院覆議,十五天內做決議,假設十五天內沒動作,那原決議失效,等於沒有修,若覆議結果為維持原案,就得通過,原憲法說要遲職,增修取消,且只有法律、預算、條約案可以
16.
不信任案很像法國制度設計,議會內閣制的精神,1/2贊同行政院長就得辭職,且可同時請總統解散立院,若沒通過,不可在一年內提不信任案,總統和行政院長就像董事和執行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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