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監督其實是要他們配合
1.
美國國會最有權力,最正式就是立案調查,像是農業委員會,在政策執行上有困難,農業委員會要專案提出調查,之後提出報告,美國憲法明示他們有調查權,但這是很嚴肅的,國會真正對事情調查,這時很像法院,傳喚證人,證人不來是犯法的,藐視國會會被罰錢,美國偶爾會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花了一段時間有很詳細的報告,所有環節透過調查說明哪些部分有缺失,透過調查發現可能有人有違法,之後可能彈劾有政府責任署,專門在盯政府部門,在台灣行政部門做得好不好,會不定期的招開公聽會,但不能強迫專家來,這是較軟性的,調查權實施結果會有報告,說明要改善甚麼東西,彈劾前要有調查的過程,憲法裡各式各樣的字眼,賄賂或其他重大犯罪都可以彈劾,美國是眾議院提出,過程一定要聽證調查,眾議院決定要彈劾,投票過了交給參議院審理,參議院繼續審理,眾議院有人當控方,參議院決定要不要過
2.
彈劾對象是總統呢,美國主席就是最高法院大法官
3.
立法院分成委員會和院會,委員會負責專案報告和質詢,但沒法律效果,可透過預算權、法律案,但沒懲罰效果,因為做不好要下台是所屬長官決定的,公聽會也可做意見交換,,立法院自己設文件調閱與調查,本質是調查權
4.
文件調閱與調查權不是憲法賦予的,要提供資料,叫325號,立法院在88年特別設專章,585號解釋立法院有更全面的的調查權,程序較複雜,設立特別委員會,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各式各樣資料,必須要設立調閱委員會
5.
糾正:每個委員會調查完一個事情後,可做審議或決議,監察院會通過後,可正式提起糾正案,組織型態和立法院很像,糾正案是有不好的設施之類的要改善,比如說調查大巨蛋,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是有法律效果的,必須有適當的改善和處置,若兩個月都不理,可再發文問台北市政府,典型的指證是會說會做出一些處理,監察院也會給面子接受,若不理的話監察院可彈劾你,發文給機關首長不理,就彈劾負責人,任何機關都可被糾正,政治大學也有可能,假設有些房舍處理不恰當,監察院看到報導若屬實,糾正政大,副本給教育部,我們的老闆,若政大還是不理,就可對校長彈劾
6.
彈劾:一部分是立院一部份是監察院行使,立院可彈劾正副總統,內亂外患才構成彈劾要件,所以要彈劾他們幾乎不可能,立法院提案完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通過後,才算完成彈劾案,美國來說是眾院通過彈劾案,交給參議院審理,我們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處理,有很複雜的程序決定彈劾案是否通過,要立刻解除職務,假設總統彈劾過了,副總統代理,條件太難了
7.
中央地方政府、公務員都可能被彈劾,兩個以上的監察委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提案完監察院就要找提案以外的其他九個人審查,若不過,提案委員可再提一次,要找另外九個再審一次,通過彈劾案,要給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要不要通過,個案若成立,就會免職、申誡等等,母法叫公務員懲戒法,提的對象若是政務人員,就免職或申誡
8.
司法審查:如司法自制,不隨便說法律違反憲法,但若是法規命令,司法審查就會較積極,大法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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