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院分成委員會和院會,委員會負責專案報告和質詢,但沒法律效果,可透過預算權、法律案,但沒懲罰效果,因為做不好要下台是所屬長官決定的,公聽會也可做意見交換,,立法院自己設文件調閱與調查,本質是調查權
2.
文件調閱與調查權不是憲法賦予的,要提供資料,叫325號,立法院在88年特別設專章,585號解釋立法院有更全面的的調查權,程序較複雜,設立特別委員會,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各式各樣資料,必須要設立調閱委員會
3.
糾正:每個委員會調查完一個事情後,可做審議或決議,監察院會通過後,可正式提起糾正案,組織型態和立法院很像,糾正案是有不好的設施之類的要改善,比如說調查大巨蛋,對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是有法律效果的,必須有適當的改善和處置,若兩個月都不理,可再發文問台北市政府,典型的指證是會說會做出一些處理,監察院也會給面子接受,若不理的話監察院可彈劾你,發文給機關首長不理,就彈劾負責人,任何機關都可被糾正,政治大學也有可能,假設有些房舍處理不恰當,監察院看到報導若屬實,糾正政大,副本給教育部,我們的老闆,若政大還是不理,就可對校長彈劾
4.
彈劾:一部分是立院一部份是監察院行使,立院可彈劾正副總統,內亂外患才構成彈劾要件,所以要彈劾他們幾乎不可能,立法院提案完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通過後,才算完成彈劾案,美國來說是眾院通過彈劾案,交給參議院審理,我們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處理,有很複雜的程序決定彈劾案是否通過,要立刻解除職務,假設總統彈劾過了,副總統代理,條件太難了
5.
中央地方政府、公務員都可能被彈劾,兩個以上的監察委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提案完監察院就要找提案以外的其他九個人審查,若不過,提案委員可再提一次,要找另外九個再審一次,通過彈劾案,要給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要不要通過,個案若成立,就會免職、申誡等等,母法叫公務員懲戒法,提的對象若是政務人員,就免職或申誡
6.
司法審查:如司法自制,不隨便說法律違反憲法,但若是法規命令,司法審查就會較積極,大法官負責
7.
層級,第二:縣市、郡、道;第一:省、州、邦、都,第三層:鄉鎮市,實務上會三個運作,第二層:州、郡、道;日本:督、廳,關係是甚麼,府際關係(igr),在單一體系裡,只有中央政府有司法權,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行政和立法權,叫地方法院,是中央政府派駐到地方稱為地方法院,地方政府不能隨便通過自治條例,若違反法律不允許,可訂得更嚴格,憲法沒說那些權力歸地方政府管,,中央政府有絕對支配權,地方政府要設甚麼組織局處,中央政府有權干預,地方政府較像執行機關,聯邦體系,個體有立法權或行政權,最上位的城市比如省、州、邦,憲法上會明白講中央政府有那些權力,第二層即有哪些,聯邦體系裏面,地方自治是很自然的,中央政府不能立法,憲法通常怎麼列,有的國家是中央地方明白講、分別列,在美國聯邦體系運作,地方非常有錢,中央權力很少,因為歷史上是十三州後來聯合,尊重州的權力,完全是州來自治的,也有可能是列舉地方有甚麼權力,沒列的歸中央,台灣是兩者權力都列,但要怎麼區分,比如教育高等歸中央,義務歸地方,那環保要怎麼列,實務上不可行,中華民國列是聯邦體制,實際操作是單一體制
8.
中央政府若想做非權力範圍內能做的,用補助款影響你,美國一條從東岸到西岸的高速公路速限不一致,一段一段時速限制不同,後來中央政府補助讓速限一致
9.
台灣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憲法保障地方政府,第一個層級是縣省、直轄市,中國有直轄市,我們就沿用到台灣,國外的直轄市為首都,直轄於中央政府,憲法分別列舉中央、地方有甚麼權力,107條是中央專屬實行、108是可交由省縣執行,109條省專屬,自己執行或憲執行
10.
外交、國防、司法、國道、財政、國稅、幣制、度量衡歸中央政府,貿易要以國家為個體簽,有爭議就立法院解決自治法不能跟憲法牴觸,一層一層,這是憲法原來規定,由人民直接選出議會,中華民國來台灣時有省主席,但從來沒有民選,只有省議會是民選,因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省長是官派,199幾年才是省長是民選,後來精掉了,省裡面有省諮議會,不再民選,變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直轄市政府繼續運作
11.
2015年是最近一次修地方制度法,這版本錯但印下來是對的,1999年制定完後2010做過一次修正,2015修完後,有省省下分縣市,多少人口才可設直轄市,直轄市應該要在125萬人以上,還要經濟政治文化有特殊需要,台灣的最少人口都要兩百萬,我們是單一體系的國家,縣政府有對應縣議會,直轄市下面就是區,有區公所,是官派機關,宜蘭,宜蘭縣長不必然管的動礁溪鄉鄉長,有一定權力的自治權,各級的地方政府叫自治團體,根據權力範圍訂定自治條例和委辦事項,重點是雖然有地方自治,但還是濃厚的單一體系,在2010年以前,台灣幾十年來都是一個中央政府加兩個直轄市政府,先台北才高雄,以前會說台灣有23個縣市政府,319個鄉鎮,2011有五都,五個直轄市,14個縣政府3個是政府,一個準直轄市,現這個變成直轄市了,即桃園市,現十二個縣,本島只有九個縣,加三個市政府(基隆、新竹、嘉義),新竹、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屏東、台東、花蓮九個縣,只剩188個鄉鎮市,有55個叫原住民鄉鎮市公所,最後2014六都占台灣人口68.7%,並非都是都市,直轄市已經並非傳統的直轄市概念,台中市管到和平,武陵農場歸台中市管的,我們縣直轄市和傳統概念不同,最大的縣是彰化縣,哪天爭取變彰化市要想想跟誰結合,最小有效管轄區人口連江縣,有一萬兩千人,要對台灣有基本理解
12.
中央和直轄市、縣市衝突→立法院管、縣與鄉鎮市衝突→內政部管、直轄市間、直轄市縣市間→行政院管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