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議會內閣制有,質詢是此獨特的重點,且和監督結合,質詢表現在監督和立法,總統制裡沒有質詢,但有人事同意權,行政權除了民選總統,還有稱為內閣的政務官,須經國會行使同意權,在議會內閣制沒有,內閣閣員不會再尋求行使同意權
2.
質詢在台灣很明顯,我們看到的是口頭質詢,真正絕大部分的都在書面,書面提出的行政部門要回答,不管是書面或口頭,最後結果都正式公開
3.
書面就不可能轉播,會刊登在公報,把所有議事進行過程寫成文字,就能完全公開,而且真的是逐字稿
4.
議會內閣制質詢是給反對黨用的,有機會給他們提出不同意見,質詢的目的是這個,議會議員基本上是回答問題,大部分都是提書面意見,給行政部門回答
5.
台灣的質詢就完全失控我們立法院的質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我們真正做的是行政院長的施政報告和質詢,每年兩次,下一個是九月,英國每個禮拜安排一到一個半小時質詢首相,我們時間會拉到兩到三禮拜,一個禮拜有兩個一整天,印象中快一個月,比如說九月到十二月,九月都在質詢行政院長,每個部長都要上去,他們坐在主席下面兩邊,所有立委登記質詢,唱名,一個人可質詢三十分鐘上下,一天可能有七八個立委,沒有立委會放棄此機會,執政黨的也是,行政院長就要從早站到晚,每個立委只要站三十分鐘,通常行政院長不會坐椅子,對年長的行政院長來說很累
6.
台灣立院另一個質詢是委員會,有各式各樣法案預算案,這時委員會的委員,審查法律案一開始很多人登記,假設審議某某法律案,立委藉這場合登記質詢,這時行政院長不會出席,在這場域也是很好的政策辯論
7.
人事同意權是美國特有重要的制度,所有官員需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議會內閣制不需要,是check
and balance的一環,至少總統不要用到太極端的人,是多數人可接受的,為何只交給參議院,不交給眾議院,因為參議院是每州固定人數,是各州議員擁有相同影響人事權的權利,在美國加州有五十幾個眾議員,搞不好有的州才兩個,這樣會被大州控制,若是參議院各州票數就一樣,美國憲法有談誰應當行使同意權,他交給參議員,其和行政部門有非正式默契,這叫做參議院禮貌,比如說總統提名司法部部長,來自加州,首先會問加州這兩位參議員支不支持,若連他們都不支持,念這案很容易被否決,他們會覺得不適任,同黨的議員不支持也過不了,filibuster為冗長的發言,意識干擾,不能干擾任何議員的發言,是不是要終止討論,但這內規就是不可終止討論,美國參議員真的是很厲害,能講個好幾天,或是反對派不斷接力,參議院有很多種方式決定同意權
8.
誰是總統提名的對象,憲法有規定一些term,五百個重要職位,是他提名經國會行使同意權,實際上有很多職位,可能是上千個,程序上走,但這五百個就是國會會在意的,如法官和檢察官、駐外大使、管制性機關,實際情況是參議院行使同意權有複雜程序,司法部有審查委員會,若被否決不會進到後面,現美國對這五百個職位會採公開聽證,會詢問被提名人問題,跟台灣行使同意權不同,我們是直接投票,美國這過程實際發生參議院不同意總統提名人選的比例還是不多,特別是大法官和部會首長,那麼經過嚴格審查,通過比例還是很高,1789~160過124包含自行退出,程序還是嚴謹,但通常還是會過,美國總統不會提爭議人選,參議院沒完成程序可先行任命,但不太用此制度,在美國大法官扮演重要角色,是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問題,在意是否過度親某一派,如果九個偏保守派,就會限制墮胎,像槍枝管制、死刑也會涉及這兩個意識形態,總統本身有自己政治態度,但不能題很有爭議的人,本身法學素養都很夠,但意識形態明顯還是不會過,都是有法律見解
9.
台灣的人事同意權都是立法院行使,第一類對象,根據憲法條文,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包括大使,不須經立法部門行使同意權,台灣是院級的,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需總統提名立法部門同意,本來立法部門只能對這職位行使同意權,後來他們自己修法,對獨立機關(中選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也行使,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部門行使同意權,但這到底算不算違憲,行政院本身的政務團隊不能行使同意權,但他們只好對獨立機關、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有些大法官的任期到了,新來一批大法官,立法院直接由院會處理表決,院會怎麼審查,可進行審查與詢問,通常不是一對一的問,四個人同時在這裡,時間通常很快,問完就投票,頭的通常是政黨態度,有爭論的就是政黨表態,我們同意權的行使不記名,有些議案審查可記名,而人事同意權不記名違反所有規範,選民要知道誰贊成誰不贊成嘛,不記名就完全不知道了,背後邏輯是對人的表決沒記明較沒壓力,所以台灣很多都是政黨傾向,買票就是這樣來的,議長的選舉就是不記名,因為不記名才會買票,記名要怎麼買票,這制度糟糕,但我們認為較沒壓力,後面是一些個案,我就不談,人事同意權對於質詢權來說是有個案才會發生,但質詢是每天發生的,有些在院會有些在議會,我們現質詢就是議員隨興表演,對國家政策是毫無幫助,我們引用這制度進來,卻達成不了議會內閣制的目的,浪費時間,像經濟部長、財政部長也是特別累,去那邊搞不好是問報紙事件,這東西完全不是政策,接下來談立法
10.
民主國家被要求依法行政,法式?法律法規命令、行政作業,有依據就是這樣來的,哪個層次是被在意的,憲法立法部門在決定和審議行政部門是不參與的,所以是法律和法規命令才有行政和立法互動,一般行政作業規定,行政權決定就好,法律下位階不能牴觸上位階,再怎麼裁量決定都不行,法律保留和優越的精神,那合東西可立法,只要影響人民1權利保障、2課予義務、授予給付都是,只要事情的本質和這三項有關,都要立法權同意,1像投票權是基本權利,基本上是給憲法的,有些是法律規範的,2納稅,稅法明文規定合稅誰要繳納且要繳多少、給付行政給保險金,有些財政影響太大,因為要立法所以雙方要互動,行政權和立法權共同商議,內閣制各東西到議會去通常過半就過,所以容易過關,總統制就不一定,要國會同意是很困難的事情
11.
如果制度上容許立法院不同意就是否決,議會內閣制沒此制度,是總統制有的,如果大家也都同意了,就這樣過了,法律就自動生效,也許有人說這法律有問題,就要申請釋憲,要交給司法權解決
12.
提案,法律案的草擬複雜,需要專業知識,一般真正的法律案內容需要行政權提案,比如說交通道路條例,美國只容許國會提案,美國憲法明文規定,那總統怎麼幹的,最後行政權想要的東西可讓國會幫他提案,提出要怎麼審議議決,立法部門就是各式各樣團體遊說之地,反正立法部門一定要有一半的人同意才會變法律案,他們有很多內規,有強烈杯葛,演說、聽證會,議會對很多人反對的法案不會強力表決,這是複雜的過程,法律案通過永遠有效,有種法律案較日落立法,名文規定何時失效,美國最近有通過愛國者法案,當初通過市日落立法,2014或15需國會同意才繼續生效,後來沒同意就沒繼續延長,美國可侵犯隱私,現不行
13.
法律案需三讀,議會內閣制強調要不要立這個法,就大方向對不對來辯論,後面進入條文審查,一讀會後讓不是委員會的人來內容審查,須很好的幕僚和能夠妥協、議員本身夠資深,通過後可否決嗎,單一內閣制不行,可提出再審的機會,總統制若法案沒1/2通過,可提出再議,再議所需通過門檻不同,需2/3繼續支持法律案才通過,可能贏不了1/2,贏三分之一就贏了,一讀二讀三讀,英文叫reading,美國總統和國會院長會政治協商,需立那些法,和預算案一起提出,一旦提案後經委員會審查,小組委員會討論完交給院會,美國總統國會是兩院制,下議院為主,英國如果程序上上下通過才是法律案,法案是下議院審,上議院可退回下議院,再送一次若不同意就沒了,美國則是兩院都要搞定,不一定從眾或參議院開始審,若通過的文字不同,要各推出代表,對法律案文字討論到都同意的版本,如果是徵稅的案子,要從眾議院審起,送給參議院,且兩院文字要相同,所以要通過法律案非常困難
14.
屆期不連續:每個議員都有任期制,開始審查立法案,任期結束還沒完成三讀的話怎麼辦,只要這一任議員任期沒過,就歸零,從新提案,從一讀往上跑,除非上層階級說以走到這讓接任的繼續
15.
若民眾對法律有疑慮,此時請司法權釋憲,由大法官做這件事情,這教司法違憲解釋,典型司法部門不隨便解釋,立法部門可否刪法官的人事費,大法官宣告立法部門法律違憲,有時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不是依賴法律,行政部門定的法規命令不需立法部門審查,可能是法規命令違反憲法
16.
美國所有程序一直走會走到一讀二讀,兩院共同同意才是國會三讀通過,如果談不出來就等於國會沒有決議,要送給總統簽署,美國較複雜的過程,第一個選項同意,第二個不同意,可選擇不簽署,總統不簽署法律案是不是不生效,總統若不簽署,現還是國會會期中,不想簽名沒關係,十天後自動生效,三讀法律案通過了,會休會,要自動把法律案送給總統,若同意就生效,不同意不簽名就自動無效(pocket veto),但不常發生
17.
國會在會期中完成三讀,比如美國健保法,總統有三個選擇,一個是簽署、不簽署,總統如果不認同,唯一能做的就是否決,這裡麻煩的是美國的聯邦政府一否決就整個法律案無效,但不容許只容許一個法律,一否決對一兩條表示不贊同就表示全案否決,美國總統要權衡得失,真的很在意其中一兩條,是多在意,如果贏了整部法律是無效的,但說不定喜歡的條文更多,但在州裡州長能逐條否決
18.
兩院若超過三分之一的贊成票維持原法案,veto被反否決,最高法院宣告總統個別否決條文違憲,目前五十幾任的總統提出一千五百次的否決案,都是口袋否決,真正反否決,有25%的機率會輸,只要一院沒反否決就贏了,若總統在特定的議題上,爭取不到1/3的議員同意,那就是這件事真的沒有民意基礎,誰最喜歡提否決案?羅斯福,推很多新政,一千五百次,羅斯福用了六百三十五次,杜魯門兩百五十次,集中在一些總統任內
19.
台灣怎麼做法律制定,誰可以提案,我們有五個院,所以除了總統外誰都可以提案,這憲法制度很好笑,我們在介紹台灣政府體制說總統很有權力,但在憲法角度來看沒有甚麼職權,但影響力大,行政院會自動幫他提案,總統需要年度咨文和國會開會
20.
立法院審法律非常繁複,要先經過程序委員會把提案排入議程,在世界國家裡,有人提案不能說不審查,但我們較特殊,程序委員會是第一個關卡,若民進黨認為重要的提案,國民黨掌控國會,那就不用討論了,翻桌打架都是在此進行的,最近較收歛了,一讀要不要交付審查,沒異議,那就交給委員會,或是直接進入二讀,法律案通過完我們容許行政部門通過覆議案,二讀、三讀在院會,院會就是113人,立法院下面有六七個委員會,每個委員只能參加一個委員會,法定委員只有十幾個人,法院進入一讀,就是先由內政或金融等等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再給院會,先分工再集體討論,二讀通常不會再繼續討論,通常是尊重委員會審查的結果,立法的速度才會快,113人若每個人都有意見那怎麼辦,後面再講流程的細節而已
21.
行政、司法、考試都是憲法本文規定可以提案,監察院就是法律釋憲他們可以提案,立法院若要提需要十五個幫忙連署,若人緣不好,別人都不賣面子給你,可能因為是某某人提的,連條文都不看就直接簽了,立法院開了個門,黨團可以提案,立法院可社很多黨團,至少要三個立委以上就能叫黨團了,可走這條路,以前黨團要五個人,但因最小政黨到立法部門人數不一,只有國民黨民進黨超過五人,其他都沒有,後來王院長去協調,把五個降為三個,台灣立法部門很努力爭取跨越三個席次,我們現在是5%不見得能分配到三個立委
22.
程序委員會可否決,其他國家純粹排案子而已,在民進黨執政時提了上千次的提案,叫做黨產處理條例,需要專門立法處理國民黨黨產,提超過一千次,每次都被擋掉,委員會審查先做法案說明,說明完後開始大提審查,先交換意見,然後質詢,完了後開始逐條審查,最後要做決議,順利的話,法案都審議完了,送給二讀會,第二種是不順利的,委員會審查完後,不同人或政黨對條文爭論不下,就不要往上送是種處理方式,但有些政黨強勢,要表決過,多數黨通常會贏,但表決後要做黨團協商,一讀二讀中間實行,若走這條,大家最怕這個,政黨可以不簽字,就會卡在這裡,廣電三法,行政部門一直很想定,談灣很多cable電台節目都是買的,但有很多頻道,有人希望修廣電三法,希望有多少節目是自製的,但這其實已經卡很久了,但黨團協商遙遙無期,卡到最近壓力大了,黨團已簽字同意了,排入二讀,但立法院要休會了,二讀三讀有那麼多法案在等,但他被排在一百多案,立法院一個禮拜只開兩次院會,但排到一百多案,有沒有可能被討論到,都按照程序走,這背後當然是本土業者不願意,我猜一定有私下的,到底排第幾案也是關鍵,這立法部門自己喬出來,若覺得很重要排第一案,但若第一案鬧翻天後面就必須等阿,有人提出動議,能不能討論到第二案,前面三十幾個案子都是修憲案,這一定要送出,很早以前廣電三法就進入一讀了,雖然黨團協商按照規定一個月內完成,若沒完成由院會定期處理二讀程序,但有案例相反,很快排入議程,交付審查,幾天就通過了,甚至最快速的是程序委員會做出決定,逕付二讀,沒有問題,結論給王院長宣布,二讀三讀意天完成,立法部門要不通過法律案流程一樣,命運不同,向廣電三法有高度利益團體不同意見,容易過的是民意高漲的法律案,向大浦案,有土地增修條例,但裡面定的程序和條件寬鬆,但事件發生後被認為是惡法,壓力太大了,因此馬上修,在一兩天後完成,民進黨不會擋,選舉前有些條例叫大放送,2012年花蓮台東一直認為工程受到歧視,他們覺得要仿照離島建設條例,提出東部建設發展條例,國民黨主政,為了贏選舉提出這個案子,特別編列基金預算,幾年要一千億,到立法部門去,一兩天就完成了,任一個想在台灣選舉的政黨都不會反對,有個條文可以設博弈,觀光飯店可以設賭場,本來預期大家不會擋,但因為壓力大,有些立委技術上把他緩下來,結論就是台灣委員會雖有一讀,但審查品質不好,通常不專業,立法院雖有法制局,但不太有用,工督門有指標,看開會有沒有來,開會職員七點就要到,七點半簽到後走人,認定有出席,基本上是簽到然後走人,來發言後就走人,沒實際參與審查,雖然是逐條但很多沒太大意見就過了,通常委員會就念完交給朝野協商,所有立法院正式會議都有錄影,網路查不到黨團協商的開會資料,二讀完後進行三讀,不可再做知識討論,台灣容許個別條文覆議,只針對某條文不同意,可移請總統覆議,不再經過委員會,直接開全院委員會討論,然後進行表決,超過二分之一就維持原決議,行政部門提覆議案比起美國沒較有利,我們行政部門不可自動進行,立法院可能不通過覆議案,行政院長應該接受或辭職,但後來辭職拿掉
23.
行政命令就典型的法規命令,有必要才會交付審查,有一個期限,當這些法規命令項法律案一樣提案送到立院,程序上叫交付審查,但若三個月內沒審查自動生效
24.
講英美有提到,國會議員任期裡,若法律案沒處理完怎麼辦,是重提還是繼續審,台灣118年前是採取下一屆再提,1998年後若法案一讀會都還沒審查完,就不再移交給下一屆,後來2001年完全改變,法案屆期不續審,這對行政部門構成困擾,像廣電三法,這屆立委任內一開始就提出,若這會期真的沒結果,被擺在一百一十幾案,這會期無法完成,只剩下下個會期,立法院在忙預算和選舉,不會過,回到屆期不續審,ncc重新提案,流程重新來,因為立法部門定期改選,民眾只託付這四年,有心人為何要買單,所以行政權一定提出法律案,一定想辦法在四年內走到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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