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權獨立:根據法律做判斷,不受私人政黨或其他部門的影響,歐美部根據民意,是根據法律及自己見解做判斷,怎樣確保司法運作獨立呢?在制度面的設計上,要求法官要跟政黨脫鉤,當公務人員可加入政黨,但不能從事政黨性活動,如助選,但可公開表示自已是黨員,可是法官完全不能入黨,確保沒有掛鉤;法官是終身職,可做到想退休在退休(一般70歲以後),公務人員則是可選擇自願退休,或65歲後一定得退休,法官終身職的意義在讓他不因外在壓力讓判決失去公正性,美國的就是典型的終身職,當然還是會自願申請退休,而且法官在退休後還是享有此頭銜的權力,公務人員則退休後就不能享有此頭銜,此為公共資源
2.
法院運作要靠充分人力和經費,所有編列預算的權力在行政部門,那行政部門可大砍預算影響司法權的運作,不過通常憲法都會說司法部門要多少預算,行政權不可砍掉,最後是立法權決定
3.
法官由行政權首長提名,立法權同意後任命,但這些人要有相關背景,會對他過往的案件做判斷,來評比是屬於何種法官,有國家甚至在總統提名之前,就要求先由權威機構推薦;第二種則是被選舉出來的,這通常是在聯邦體系下的地方政府(小區時),但也要求不可入黨;第三種則是考試,即台灣,但用這方式的國家不多
4.
單一體系國家,司法權歸中央政府,但在美國觸犯法律,會看是歸聯邦還是歸地方政府管,聯邦政府有地區法院,不會只讓個案在一級法院就結束了,訴訟法院可再提第二審,會在上訴法院審(高等法院),確保任何當事人可得到多層級的救濟,若還覺得不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只對法律做解釋,1869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當然可能類似案件在不同時間做出不同判決,他們是多數決制,譬如說國會通過美國最高法院會介入釋憲,進行槍枝管制的條文,從美國憲法條文解釋,這是否是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還有墮胎問題,1970年代有做出判例,美國憲法禁止墮胎,任何國會議會通過法律,容許民眾墮胎,那法律違憲,侵犯人民的生命權,從醫學角度來說,受孕幾個禮拜後就是一個生命了,訴訟方也是引身體自由權,主張墮胎合法化,最後仲裁是墮胎違憲,若不服最高法院能不斷地做解釋,司法權扮演的角色,除低階法院對個案做出仲裁外,最重要的角色是釋憲,相較西方國家,台灣低階法院也備受爭議,我們對法院的信任感不高,認為法院會受政黨政治影響,也會收紅包,西方絕對不會收,要得都給你了竟然還收紅包,在台灣各領域都有問題需要改革
5.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薪水相當於美國總統,其他法官也優於公務人員,條件:法律資格(律師公會評價高)、會問他一般態度,再問他特定情況下會做何判斷,像是墮胎,他從法律見解推斷出是違憲的,那會過嗎,也會想像自己特定的州的民意,若較自由的州,通常會反對該人,相反過來,若該人贊成墮胎合法化,來自保守州的參議員也是投不下去,因此總統提名大法官,社會價值面會較區中的,還有政府角色要不要過度限制市場,法律專業素養毫無疑問,重大社會價值觀通常會希望中立
6.
原本設計大法官是終身職的,司法院的院長跟副院長都是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台灣的任期只有八年
7.
一般法官還是終身職,而且保障很多,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積壓案件要扣薪,不然不得扣他的薪水,法官保障蠻大的,去年或前年有法官法對法官做規範,一般法院有法院組織法,在台灣法院分三級,若輸的一方不服,可再審,台灣的最高法院的概念跟美國的最高法院概念不同,他們的是大法官會議,我們則是審理案件,賄選案台灣地方選舉完被起訴賄選,若檢察官贏,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結束,刑事案件的處理,也可能拖了十幾年還沒定讞
8.
每個地方政府都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台灣就分區設立,最高法院只有一個,地方法院有時是一個法官,有時是三個法官同時審理
9.
有民事庭刑事庭…,行政法院,違規開罰單,不服,可到此打官司,行政法院分兩級,有高等跟最高,沒有地方行政法院,中科開發案,民眾覺得沒做好環保,去行政法院打官司,好幾個重大開發案,從最高到高等,都是行政部門敗訴,是台灣透過此機制保護人民的權益
10.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1人,第二審3人
1.
台灣原始憲法監察院是準國會,各省議會推代表組成監察員,很像美國參議院,我們監察委員29人,任期六年,任期都比總統長,理論上未必有機會再提名這些人一次,當任期到時,監察院下有審計長,管理審計部,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審計部位階跟監察院長差不多,憲法原文:一省提名五個,直轄市兩個
司法權也有各層,主要分成兩大類,低階法院和最終法院(最高法院sepreme court 或憲法法院constitution court)司法權一定不決定國家意志,,司法權在做保護民眾的權益,如果認為行政權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造成民眾權益的傷害,所以司法權為最後一套防線,如果人民和國家發生衝突時由他來做裁判,人民跟人民發生衝突時也是由他來處理,一定是被動解決問題,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權根據憲法或法條命令,或解釋憲法後,做最終的裁判
司法權也有各層,主要分成兩大類,低階法院和最終法院(最高法院sepreme court 或憲法法院constitution court)司法權一定不決定國家意志,,司法權在做保護民眾的權益,如果認為行政權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造成民眾權益的傷害,所以司法權為最後一套防線,如果人民和國家發生衝突時由他來做裁判,人民跟人民發生衝突時也是由他來處理,一定是被動解決問題,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權根據憲法或法條命令,或解釋憲法後,做最終的裁判
2.
具體而言:司法權處理人民之間、人民和政府間、政府和政府間,有民事之間(民法範疇)可被動作出裁判
3.
低階法院:負責實際案件的爭訟處理,有不同層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做此事
4.
最終法院:負責檢視憲法或國家法律到底有沒有違憲,譬如說警察咨意攔人,是否合不合理,若我們覺得實在不合理,這時能打官司,低階法院會敗訴,警察能隨意攔人,法律這樣寫是否逾越了人民權益,就由最終法院解釋這是否違反人民自由權,若最終法院認為真違反憲法精神,法律無效,但沒賠償,就還要再重新打一次民事賠償,法律保留法律優越原則
11.
北歐(瑞典)和紐西蘭等地有監督官:民眾有不滿,對他們申訴,他們會開始進行調查,發表調查結果,送給行政部門,請他們改善,和交給議會,讓他做實質監督,很像是接受陳情,再做調查
12.
台灣把人力資源管力的權力也是放在憲法保障的權力機關,其他國家只是在某部門下做專責而已,考試權,經過修憲,考試權(任用、升遷、考績、退休、撫卹)為國家最高的考試機關,有正副院長,及若干人(沒明文規定)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考試委員就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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