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權的組成跟運作:扮演決定公共服務的重要角色,政策決定是行政權來決定,但非唯一決定者,民眾通常都接觸行政部門的人,除非陳情才會找議員
2.
行政權有executive(行政首長)/administration(苦力),後者為常認為常任文官,政治學教領導我們教行政,體系形成過程:LEADERSHIP行政首長+政務人員(或稱為政務官),只要一個國家有行政權,就有此層次
3.
最高行政首長有任期制,通常四年,韓國總統只能當一任五年,美國只能再選一次,只是二戰時羅斯福總統擔任了第三任,修憲只能當兩任立委的最高首長就沒限制,很多國家(議會制國家)由議員選出最高行政首長,稱為首相,但總統制就是由人民選出,政務人員有兩種產生方式:由最高行政首長直接任命或是最高行政首長提名,議會同意後任命,最高行政首長有固定任期,但政務人員沒有,任命者可根據需要決定去留,有一個一定要離職的情況:最高行政首長離職時,和常任文官完全不同,政務人員沒退休不退休且不會作太久,除非下個行政首長繼續留你才繼續任命
1.
行政首長分成人民直選或議員擔任,會有政務首長幫助他,美國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他們的政務官上千人其他國家有一百多到兩百個,主流的模式是最高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但在美國總統是指具有提名權,政務首長不會有固定任期,這跟常任文官不同,在行政權裡,像最近總統才剛任命國防部長,但不知何時會下台,假設是總統任命的,那一般狀況下,就會隨著總統任期自然結束,一般認為政務首長是高風險的工作,很難開除文官,但政務首長就要負政治責任,下台
2.
行政權的最高首長,憲法裡面談到誰決定國家意志,立法權有民意基礎,所以它決定何該做何不該做,但有些國家不一樣,因為總統也是人民直接投票產生的,那到底哪個才代表民意,總統的選區更大,是全國性的,幾百萬票才能選上,議員可能只代表小選區的民意而已,台灣分73個選區,任何地區立委都不能說代表全國的民意基礎,了不起說30萬人投他,所以總統的民意基礎以這點來說較高,議員會說他們每個人所代表的選區雖小,但每個人加起來就是整個國家,行政權負責執行國家意識,那行政權也可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嗎,行政跟立法都是民選產生,那就具有正當性來說他們都可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二元民主
3.
最高行政首長,要有一群組織來協助他,通常總統一定會有總統府,美國叫白宮,專門處理大事情,除了政務人員,通常總統旁邊有一群人,稱為顧問幕僚,美國的總統府是個非常龐大的組織,簡稱EOP,在更核心的部分才是白宮,白宮是總統親自辦公的地方,但有些人不在白宮辦公,卻跟總統親近,通常是幾十個人,幫政府做重大政治影響的判斷,做完後再交給其他人,做更細部化的操作
4.
廣義的總統府:經濟顧問委員會,台灣會稱經濟顧問小組,裡面都是有名的經濟學家,讓總統諮詢及給予建議;環境品質委員會、國家安全會議機制,管理預算局(OMB)美國很重要的機構、毒品管控、還有管貿易競爭的,若其他國家有做不好的就祭出301條款
5.
白宮裡則有國內政策小組,歐巴馬就會把AIDS的防治納入其中,還有宗教信仰的、國家安全顧問,這機制很重要,白宮幕僚長叫CHIEF
OF STUFF,做很多事情
6.
會發現台灣總統府機制沒幕僚可言,都在做一般行政事務,沒有像美國這種機制的設計,如果放到各部會有政務首長,依賴文官體系運行,總統則是依賴政治幕僚,他們都非文官,因為我們強調文官不要過度參與政治活動,政務官也有小型幕僚辦公室,但比總統小
7.
美國文官的考量標準為是否具備此工作性質的能力,強調公開競爭,可能會做紙筆測驗,台灣都為筆試,但一定要公開;法定職掌為執行該任務,要接受政務領導團隊的監督,文官可在政策形成前跟上司表達意見,但政策一旦決定了,就得執行,不然就選擇辭職,文官不是不能被開除,但要開除要有法定理由及遵循法定程序,文官只是相對於企業,擁有更高的保障,這就是人事制度概念的運作,如果在衛福部服務,會覺得愛滋是個人衛生問題,我們為何要協助他們呢,他們如果接受雞尾酒療法,存活率會提高,但這錢要誰付呢?大部分的文官都不會在政務領導團隊,在文官就負責執行,他們永遠要給政務人員領導,這就是政治行政二分
8.
行政體系成員:最上層:接受政治任命的政務官、非政務主管(他們並非政務首長,但也是接受政治任命),在台灣有較多特別職,比如說法官,美國是政治任命,提名完要經過立法部門同意,我們只開放從中低階的位子為公務員,在我國高階文官的年齡都很大,五十幾歲,那是我們制度設計所致
9.
高度政治性:策略、決策(民選首長、政務人員、高階文官)、執行性高:公務人員(CIVIL
SERVER)、一般職員(PUBLIC EMPLOYEE)、民間機關,在我國都叫公務人員,但其他國家有兩種分法,且公務人員的比例較少,通常擔任中高階職等的職位,中間以下叫一般人員,像有些聘約人員即屬之,更屬於執行面,台灣就有六七十萬人,包括在這三角型裡,包括軍人,行政權是重要的權力機構的原因就是如此
10.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說: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裡面有談到自由地區,自由地區其實就是台灣xd,1996年選舉時,李登輝得到超過一半的選票,在2000年時,最後是陳水扁贏得,但有三組,所以都得30幾%,有民意代表上的疑慮,但這不能怪他,我們制度上是相對多數決,在下一次,陳水扁當選也沒贏很多,2008馬總統有絕對的大贏,2012年就50%上下了,民主機制若相當穩健,就不能說他沒有正當性,台灣大部分都會碰到沒過半的問題,且差距不會太大,且憲法規定一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最多做八年
11.
最一開始是第27條,說總統為國民大會內部選舉間接產生,從第一任到第八任都如此產生,李登輝任期還是用舊的憲法(第八任) 原來憲法就有行政院,一開始就有兩個行政首長,行政院長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在1996年以前這制度一直都存在,但現改成總統同意後任命即可
12.
行政院有行政院會議,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都是領導者)、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指不隸屬任何部會,在行政院裡協助院長,及協調事情的人,比如說協助部長執行財經領域的東西,因為部通常都會本位主義,如果各部對議題有不同意見,那就會要他們協調,所以他們像協助院長做職務分工、整合的事情,像租稅優惠。像環境開發,環保署設立目的就是希望環境不被破壞,跟其他部會衝突的話也是他們協調,並非總統協調,所以以此來看,台灣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總統,而是行政院長,但另一角度來看,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因此他更高,且因為總統選舉從間接選舉改成直接選舉,有正當性,行政首長並沒有,若總統擴權,行政院長權力就減少,在台灣幹過總統的人很多都違憲xd,因為總統就是民選的,人民有事情問他們他們就得做決定,不是民進黨總統才如此,國民黨的也是,也希望馬英九總統處理風災的事情。
13.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理論上是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程序上雖是行政院長提交給總統,但通常是總統直接提名,一個內政部部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總統不會不想管誰擔任
14.
總統在1996年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有民選的歷史是遠久於總統的,主計、人事、警察、政風此四個一定非市長直接任命,其他都可,並非所有局處局長都是市長任命,只有二分之一的局長可以,山地鄉長以原住民族任命為限,一級單位主管或一級機關首長是從文官體制出來,鄉鎮市長依法任用
15.
行政權組成:最高行政首長加上行政體系,最高行政首長:人民選出,相對或絕對多數當選
16.
但美國不是,他的制度很特別,這是美國最近一次選舉,所以是歐巴馬比Romney選票多就當選,我們會直接這樣理解,但其實是選舉人團投而當選,有五十幾個州,選舉人團人數依每州人數比例而定,每州固定有兩個參議員,剩下的是眾議員選舉人團的票,以加州為例,有五十五個選舉人團的票,兩張參議員,五十三張眾議員,阿拉斯加共有三票,就有一張眾議員兩張參議員,美國要過半選舉人團的票,才能當選總統,所以總統可能民眾投他沒過半,選舉人團卻過半。每州州民都會去投,會統計出哪個候選人有較多選票,歐巴馬在該州的選票比Romney的選票高,那這五十五張選舉人團票一定要投給歐巴馬,不能投給Romney,該州選舉人必須尊重該州選民意識,所以若過半,選舉人團就要投個他,即使只過半一點點,這是行政慣例上個單元講得偏leadership,行政權還有另一個文官體系,一般性的行政體制,行政首長下面會有非常多的行政部門,有其他不同的類型,最高行政首長民選的,政策計畫會依賴核心的行政部門執行,其他的行政部門就對邊陲,其他特殊的行政部門還被稱之為獨立機關,還有稱為準行政機關
17.
最高行政首長就是總統或總理(內閣制),行政部門有兩個首長的,總統就屬於間接領導,這種制度稱之為總統的行政首長就不直接指揮各行政部門,這以外的總統或總理就直接領導
18.
最核心的行政部門稱為ministry或department台灣稱之為部,受行政首長直接監督,美國用department,英國及我國是ministry兩者地位相當,日本就稱之為省廳,整個行政部門加起來就是內閣(The cabinet)
19.
各部門都是首長制,議會內閣制的首長稱之為大臣(minister),美國就稱為部長(secretary),我把他想成是總統重要的秘書,概念是這樣,下面有次長,大部分稱為副部長會次臣,原則上都是政治任命,美國部長需要參議院行使同意權,這是很罕見的,這有他們自己的一套邏輯
20.
行政部門內部單位稱為司處或其他所屬機關,,跟業務性質和業務數量有關,英國就只有司處,那就會把部會弄的很大,英國1990年代後就設所屬機關負責,美國傳統上部下面會設非常多機關,台灣也是,來處理專門事情,這些就是常任文官,最高文官就是常務次長(permanent
secretary)
21.
台灣的行政院有院長副院長,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就是由各部會組成的共同體,台灣個別部會名稱和數量由行政院組織法規範,設37個部會,其他國家了不起十幾個,2010年做了調整,只減少到29個,我們把他區分成不同角色,部、委員會、總處、獨立機關,部裡面有三個政務性質的政務官,一個部長兩個政務次長(美國稱之為副部長)
22.
我們除了這些部還有委員會,部本身就直接提供民眾公共服務,絕大部分的委員會也是處理政策規劃跟提供服務,有客委會,海洋委員會未來會設,現還設了國家發展委員會
23.
部裡面會設司跟處,組織分化的概念,業務單位都稱之為司,對外部民眾提供服務,幕僚單位(官方稱為輔助單位)都稱之為處(主計處、政風處、秘書處),處理內部事情
24.
中央政府三級行政機關不是稱局就是稱署,像是警政署(治安跟維持秩序,沒治安司或犯罪預防司,所以這類的政策規劃由他來做)、領事事務局,稱局的業務性質偏執行,稱署的也是執行,但也能做某種程度的政策規劃,規劃完後自己執行,局的話誰幫他規劃,就是司,他的角色就是政策規劃跟擬定
25.
三級名稱叫署,下面叫分署,叫局,下面叫分局,國家公園由內政部營建署管,營建署是屬於三級行政機關,就設七個管理七個國家公園的處,未來可能稱為分署
26.
大部分國家部有15個上下,歐洲部的名稱有時很長,稱之為複合性的部門,現我們也開始有了,衛生福利部,經濟及能源部,傳統上會希望功能專業化,目前開始採用歐洲這種習慣,像日本的內閣府,美國白宮,如果要做組織分化,可根據功能、地區、流程,水平分化有這四種模式,但很少用服務對象做水平分化,台灣和其他國家不同是很喜歡根據服務對象在行政院下設各部會層級,原住民、客家、僑務等等,以前更多,青輔會、蒙藏委員會
27.
行政權下面有其他分化(好多層級),無論中央地方皆然,地方政府市長下有局處,有需要會再設下面機關,文化局下面就有許多高度專業的分局在推動業務,中山北路的市立美術館,就是個機關,工務局、建設局,就有路燈管理處
立法部門:西方國家稱之為parliament,法國稱為national
assembly,日本稱Diet,美:congress,legislature則為統稱,原則上裡面一定比例由人民選出,不少國家把立法權設為兩個院(美稱為house),其中一個院(一般稱下議院或平民院)則為人民選出,非人選的扮演次要性角色,美國很特別,兩院皆為人民選出,日本也是,概念上參議院權力較小,立法權既然是民選產生,就被定為國家意志形成的最高機關,有的國家行政權也能參與討論政策,除了議會外,總統也說他有權力,立法權角色:立法、預算、重要政策(要先被諮詢及具有否決權),監督:該部門最終是否有詢那方向走,在議會內閣制及立法權說了算,總統制則可抗衡,若覺窒礙難行行政權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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