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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案例-2001 年《卡達對巴林海域劃界與領土問題案》

20年間,海灣國家卡達跟巴林對ㄧ島嶼的主權歸屬,如特定海灘歸屬以及海洋劃界產生爭執。
以沙國國王為調停人,使用斡旋(good office)的方式,兩國在國際法院,透過共同致力於協商,以達成爭端解決的可能性。

17. 沙國國王:在1987/12分別與卡達、巴林兩國致函,說明他的新提案
198712/21,26 兩國國家元首收到信件,沙國的提議涵蓋以下4點:
A. 第一點:所以的爭端相關事務皆需讓海牙國際法院知悉,為了最後判決,以及兩國對此的執行
B. 第二點:維持現狀
C. 第三點:組成委員會,與會代表需涵蓋巴林、卡達、沙國
目的是:根據國際法院的章程法律,為滿足其將爭端提交至法院之要求,才能做出約束兩造的最終判決
(意思是這委員會目的是為了讓此爭端提交國際法院,以做出最終判決)
D. 第四點:沙國國王會持續扮演斡旋的角色,以確保其實施
[國際法院述說兩造雙方一系列的(意見)交換:
雙方為達成以特定問題之形式,又被稱作巴林方案,將爭端交予國際法院]

19. 但該問題兩年後又在1990年海灣國家於杜哈的合作性年會中被提及
卡達讓大家知道他打算接受巴林方案(formula
巴林、卡達、沙國外交部長簽署通告紀錄:
在沙國國王斡旋的架構下,在沙國外交部長面前,巴林和卡達的爭端(解決方案),在這些國家間生效
文字內容是阿拉伯文,卡達提供的翻譯如下:
同意下列內容:
A.    對於過去兩造同意的內容進行再確認
B.    為繼續斡旋至1991/5
在這段期間後,兩造根據巴林方案提交協議於國際法院
程序從卡達接受此提議開始,沙國的斡旋在提交仲裁期間會持續進行
C.     萬一兩造達成雙方皆可接受的兄弟條款,本案會從仲裁中移出

20. 沙國國王的斡旋在時限下,未達想要的結果,且在1991/7/8,卡達在法院反對巴林前,創制了程序
卡達認為兩造雙方皆同意接受國際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已有管轄權裁定爭端,如同卡達提交的申請(內容)
反之,巴林認為1990年的通告沒不構成合法拘束力

21. 首先,法院在分析文本前,先探究卡達所依的文件本質(條約的解釋)
22.各造同意1987信件可構成對雙方均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協議,
然而,巴林(方面聲稱)維持1990/12/25的通告,僅為協商記錄(表沒拘束力),本質上和三方會議的通知(Minute)相同。
係此,他們並非國際協議,故不能作為法院管轄權的基礎。

23. 首先,法院觀察到,國際協議有許多形式,以及不同名稱,1969/5/23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2-1,提到條約的目的:
  一、就適用本公約而言:
  (甲)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
再者,如法院所說,就聯合公報而言:(因為有人覺得他其實不是條約)
沒有任何國際法排除聯合公報為可提交爭端或法律判決的國際協議之一
(愛情海大陸礁層案1978

為探究ㄧ協定是否能得出是此種協定之結論(指探討ㄧ協定之性質)
法院最重要的需視其實際用語以及起草時的情況

24. 在沙國外交部長面前以及過去認可的國家,1990年通告涉及巴林、卡達兩國間的諮詢
協議起草的情況是當時爭端可能在1991/5後被提交至法院

25. 因此,1990年的通告包含過去義務的再確認;
他們賦予沙國國王在6個月內尋求爭端解決方案的的權力
最後,他們起草的情況是基於法院可在1991/5後取得此協議
於是,與巴林的論點相反,通告並非僅是和他們起草的三方會議綱要一樣是會議的記錄而已,他們不僅僅為記錄討論以及摘要同意與否之重點
他們闡述的是各造表明同意的承諾,因此,他們創造了各方間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
為ㄧ國際協定
26. 然而,巴林堅持通告的簽署人沒有要該協議有此效力的意圖。
19925/21,巴林外交部長提交聲明,他聲稱他不認為他是在簽署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根據巴林憲法,關於一國領土的條約,僅在他們立法後,方有拘束力,
外交部長表明因此,他並不被允許簽署一個簽約後即生效的條約
他有注意到該情況,也準備要提出一個政治上理解的聲明,但並非簽署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協定
27. 法院不認為有必要去思考巴林或卡達外交部長的意圖
兩個外交部長簽署的文本紀錄之承諾被他們的政府所接受,且有些還有立即的效力
簽署這樣的文本,巴林外交部長不能說他僅企圖做一個政治上理解的聲明,而非一項協議
28. 然而,根據巴林論點,沒有此為國際協議的結論
各方(巴林、卡達)後續行為也顯示他們從未認為1990年的通告是此種協議
巴林指出,卡達直到1991/6,在申請聯合國秘書處基於憲章102條,存放1990/12的通告,(才有表示接受的行為),而巴林拒絕了此存放
29. 但法院提到,一項尚未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條約,可能根據憲章102條,各方無法引用
但是,未註冊或晚註冊,並不會導出條約實質效力(有否)的結果,對各方仍有拘束力

沒有任何推論可看出卡達對此有任何漠視,(無法看出)卡達憲法上關於條約的規則,他企圖不遵守的結論
且卡達也沒有任何辦法、意圖,即使存在,該辦法實際用語佔優勢的論點也令人懷疑
(指找不到卡達不想遵守的意圖)
據此,巴林的論點不能接受

30. 法院結論:
1990/12/25的通告,如同其1987/12的信件,為ㄧ國際協議,對各方產生權利義務
-本文為finaleㄧ書之小部分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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