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議會會選出首長稱議長,主要是主持議會,通常由多數黨提名選出,僅只有一張票的權利,且不參與投票,若正反票數相同時再投
2.
議會理會有委員會,很多都是在委員會裡就決定了,譬如說大幅修改或直接否決,那之後就會針對修改後的內容作討論,那一個議員可參加幾個委員會,如果六百人,設20委員會,一會有30個人,那運作是否有效率及代表性,有的覺得30人太少,就讓一個人能參加兩個委員會,一般國家不會讓同一個人參加兩個以上的委員會,臺灣碰個問題,總數就113個委員,假設我們有八個委員會,那一個委員會只有15個人,由他們決定是否能往下走,表決又只要二分之一就過關,那只要七個立委就能決定事情,而且這還是都到的前提下,規定只要過半出席(八個)就能開會,那五個就能通過了,雖然委員會能節省經費,但這樣會讓少數人決定大部份的事情,所以我們要讓一個議員能參加一個以上的委員會,那一個委員會就變有三十個人,比剛剛講的人數好一點,議會採取委員會制,跟其他部門不同,我們原住民代表就有六個人,他們大部分都參加內政委員會(因為和他們有關的都歸內政)議會理有交換(log
rolling)的傳統,內政委員會是有機會讓法案過不了的,如果某一群體及中在特定委員會,那比例就蠻高的
3.
立法部門是否要水平分化,可用專業分工(根據地域、生產流程等等),美國就是如此,且規定一個議員要參加兩個委員會,臺灣設的委員會並不多,很難監督好行政部門
美國
4.
小組委員會,在專業領域下,依次領域來劃分,比如說農業又分為林業漁業,美國身為強權一定有外交委員會,裡面再根據地元政治學來劃分
5.
美國眾議院有那麼多委員會,有國防、農業、金融、教育、司法、政府廣義監督、科技部、太空、中小企業、交通,絕大部分是專業分工,有一種較特別為退伍軍人委員會
6.
參議院也很複雜,民選出來的委員,有一票人(助理或稱幕僚)來幫忙議員進行專業性分析,這東西只有在美國特別明顯,配有很多專業性幕僚機關,人數上千人,比如說預算,就會定期評估其預算結果,提交給各委員會,立委就能根據預算來質詢行政部門,概念上就較專業
7.
美國各州有特定的產業,該州選出的議員就有一點背景,若在同一委員會待很久,也會造就其專業性,且在美國議員又有超過八成機率能當選,資深議員加上專業幕僚(計畫執行政策評估、科技方面評估,不然議員不懂太空的事務、國會研究處、cbo省預算的),讓美國國會更具說服力,那是因為原本美國是以國會為主體
臺灣
8.
也開始建立美國那套模式,但實際上效果有限,我們第一屆有759席,但因為有戰爭,來台灣剩三百多席,1991年開始改選,選出161席,在2005年時決定變為113席,因為大家覺得立法部門的運作效率差使然
9.
1950年有12個委員會,那一個委員會有42人,現有八個委員會,一個就剩15人,有差距,早期參加啥委員會是自行登記,再抽籤決定,後來覺得這沒辦法使立院專業化,所以我們想學美國,我們就用政黨比例分配,若以前抽籤就可能讓少數政黨變多數,那剩下要派誰去該委員會由政黨去協調選出,政黨內部可能用抽籤或安排,在南部(雲林、嘉義、彰化)較會參加農業委員會,且會有委員在同個委員會待蠻久的時間,所以雖然無法確保像美國一樣,但已有進步
10.
我們有內政 外交 經濟 財政 教育 交通 司法 社會服利及衛生環境,最後一個因為他們只設八個,因此把這兩項擠在一起,還有特種委員會:為特定事項而設,比如修憲,就是立法部門提修憲案,再交給公民複決,早期有更多委員會,還有個功能性委員會叫程序委員會,在台灣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有實質上的否定權,若他們否決,案子就死掉了,其他國家的程序委員會只進行工作指派,我們很多政黨就在程序委員會吵架,比如說想修公投法,就會在程序委員會即被否決,因為此委員會也是政黨分配席次,多數黨就能在該委員會就否決案子,其他黨就會抗議
11.
第二個功能性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可停權三個月到半年,但沒出現過,有請人口頭道歉
12.
修憲委員會:需三分之一加一人才能成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二分之一過即同意
13.
我們的專業幕僚:法制、預算、國會圖書館,因為我們想學美國,所以有很多機制,每個立委有八到十四個立委助理(公費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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